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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稅務
關注
黨的十九大以來,中國對外開放的大門越開越大。隨著共建“一帶一路”倡議不斷推進,我國納稅人“走出去”步伐明顯加快,對外投資規(guī)模和質量日益提升。近期,稅小皖給大家?guī)硐盗?ldquo;走出去”相關政策問答,幫助納稅人防范涉稅風險,維護自身權益。
服 務 和 管 理 規(guī) 定
一、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報告義務
信息報告
居民企業(yè)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因此,居民企業(yè)需要對其境外進行投資及取得所得情況向稅務機關進行報告。
問:我公司今年在俄羅斯收購了一家企業(yè) 100%股權,請問需要向中國稅務機關報送哪些信息?
答:境內居民企業(yè)在2014年9月1日后,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yè)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達到10%(含)以上的,應在辦理企業(yè)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居民企業(yè)參股外國企業(yè)信息報告表》。
二、遇到跨境稅收爭議及時申請相互磋商
跨境稅收爭議
根據《稅收協(xié)定相互協(xié)商程序實施辦法》規(guī)定,我國企業(yè)和個人在境外如果應享受而未能享受協(xié)定待遇、遭遇稅收歧視、遇到其他涉稅糾紛,可依此向中國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啟動與對方國家主管當局的相互協(xié)商程序,爭取最大限度地保護“走出去”企業(yè)和個人的稅收利益。
問:中國企業(yè)在境外如果遇到稅收爭議或者稅收歧視該怎么辦?
答:“走出去”企業(yè)和個人若在境外與當地稅務機關產生稅收爭議或遭遇不公平稅收待遇時,可以向國內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啟動相互協(xié)商程序,由雙方稅務主管當局相互磋商解決企業(yè)的稅收爭議或不公平稅收待遇。
三、跨境關聯交易應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跨境關聯交易
“走出去”企業(yè)應重視關聯交易可能存在的風險,對集團各成員真實的功能、風險、資產進行梳理和定位,建立合理的關聯交易定價原則,確定使用的關聯交易定價方式符合母國和投資國的稅法規(guī)定。
必要時可主動申請運用“預約定價安排”,與稅務機關就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達成協(xié)議,降低轉讓定價被調查的風險,為企業(yè)營造確定性的稅務環(huán)境。
問:我公司有跨境的關聯銷售,在定價上需要注意什么問題?
答:企業(yè)與關聯方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或資金借貸等交易中的定價行為需要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四、預約定價安排管理和特別納稅調整相互協(xié)商
問:作為一家“走出去”企業(yè),因為與境外子公司的關聯交易很多,如何更好地應對被境外稅務部門進行轉讓定價調整的風險?
答:企業(yè)與境外子公司之間的轉讓定價問題,是“走出去”企業(yè)值得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如果企業(yè)與境外子公司關聯交易額很大(如:每年度發(fā)生的關聯交易金額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可以向稅務機關提起雙邊預約定價申請,通過兩國稅務當局的談判形成雙邊預約定價安排,使企業(yè)在預約年度的轉讓定價問題得到確定,從而避免被兩國稅務機關轉讓定價調查的風險。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與執(zhí)行的具體流程可以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4號)。如果企業(yè)已經在境外被當地稅務機關進行了轉讓定價調查調整,可以向我國稅務機關提出啟動轉讓定價對應調整的雙邊磋商申請,由兩國稅務主管當局之間進行磋商談判,解決企業(yè)重復征稅的問題。具體程序可以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xié)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
五、符合報送國別報告要求的“走出去”企業(yè)
國別報告
國別報告反映了企業(yè)集團在全球各地經營收入、利潤歸屬、稅款繳納、人員及資產配置、功能履行等情況,并納入國家間稅收信息交換范疇,將成為各國稅務機關轉讓定價風險評估的重要資料。符合報送國別報告要求的“走出去”企業(yè)應對此充分重視,提前做好準備并進行自我風險評估與控制。
問:哪些“走出去”企業(yè)需要報送國別報告?
答:國別報告主要披露最終控股企業(yè)所屬跨國企業(yè)集團所有成員實體的全球所得、稅收和業(yè)務活動的國別分布情況。兩類企業(yè)需提前準備相關資料:一是該居民企業(yè)為跨國企業(yè)集團的最終控股企業(yè),且其上一會計年度合并財務報表中的各類收入金額合計超過55億元;二是該居民企業(yè)被跨國企業(yè)集團指定為國別報告的報送企業(yè)。
六、“受控外國企業(yè)”相關政策
受控外國企業(yè)
中國企業(yè)在海外投資實踐中,部分會選擇借道低稅率的中間控股公司間接向投資目的地國或地區(qū)進行投資。對于采用中間控股架構投資的“走出去”企業(yè)而言,要遵守國內關于“受控外國企業(yè)”的相關規(guī)定。
問:我公司在卡塔爾和美國兩個國家設立了子公司,2016年兩個公司的收入均為利息等消極所得,利潤總額都在500萬以上,且利潤沒有進行股息分配,是不是都要按照受控外國企業(yè)進行調整繳稅?
答:由于卡塔爾子公司的所得不屬于從事積極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積極所得”,且利潤總額超過了500萬元,如果并非出于合理經營需要對利潤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時,該利潤中歸屬于你公司的部分,應視同股息分配計入你公司2016年的所得?!秶叶悇湛偩株P于簡化判定中國居民股東控制外國企業(yè)所在國實際稅負的通知》(國稅函〔2009〕37號)以列舉法的方式,列出了12個非低稅率國家,分別為: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南非、新西蘭和挪威。由中國居民企業(yè)和居民個人設立在這些國家的外國公司,不分配利潤或減少分配利潤,稅務機關予以認可,不計入中國居民企業(yè)股東視同受控外國企業(yè)股息分配的當期所得。
七、企業(yè)外派人員相關政策
問:中國境內企業(yè)有派遣人員到境外工作的,是否需要扣繳這些人員的個人所得稅?
答:居民個人被境內企業(yè)、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稱派出單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由派出單位或者其他境內單位支付或負擔的,派出單位或者其他境內單位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預扣預繳稅款。
居民個人被派出單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由境外單位支付或負擔的,如果境外單位為境外任職、受雇的中方機構(以下稱中方機構)的,可以由境外任職、受雇的中方機構預扣稅款,并委托派出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中方機構未預扣稅款的或者境外單位不是中方機構的,派出單位應當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外派人員情況,包括:外派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身份證件號碼、職務、派往國家和地區(qū)、境外工作單位名稱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內外收入及繳稅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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